(网经社讯)7月9日消息,据企查查显示,近日,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等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粤0192民初45661号,审理法院为广州互联网法院。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企查查官网)
判决书显示,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调查起诉被告的合理费用共计1172500元(其中向原告戴维斯公司赔偿782500元,向原告娱乐壹公司赔偿39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动画片《小猪佩奇》(“PeppaPig”)是一部英国学前电视动画片,故事围绕小猪佩奇与家人的愉快经历,幽默而有趣,藉此宣扬传统家庭观念与友情,鼓励小朋友们体验生活。该片于2004年在英国首播后,已于全球180个地区播放,现已播出6季。原告作为《小猪佩奇》动画片的制片者,对该片享有完整著作权。被告在其运营的手机APP“荔枝FM”向公众提供《小猪佩奇》四季音频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对于两原告以动画片《小猪佩奇》第一季至第四季度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不予确认,认为:1.娱乐壹公司非案涉作品权利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告提供的视频截图显示“小猪佩奇”著作权人为戴维斯公司和ContenderLtd(竞争者有限公司)。另被告查询发现“小猪佩奇”第二季著作权人为戴维斯公司与RubberDuckEntertainment(橡皮鸭娱乐),第三季为戴维斯公司与E1Kids,均并非娱乐壹公司。2.案涉权利作品小猪佩奇为合作作品,该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戴维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权利人ContenderLtd(竞争者有限公司)、RubberDuckEntertainment(橡皮鸭娱乐)和E1Kids已放弃相关的权利,因此被告认为戴维斯公司应当获得其他权利人同意后方可享有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根据注册用户的指令为其上传的数据提供存储空间服务,被告没有实施内容的提供行为,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完全适用避风港原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1)用户注册时已同意并确认相应的《荔枝服务协议》,被诉侵权声音节目皆为用户所上传,被告认为声音节目上传者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与著作权人就相关问题做出了妥善处理,荔枝APP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合法、合理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2)用户使用荔枝APP时,可以快速找到“上传”入口,用户上传其声音作品后,被告并未对声音节目进行编辑、整理、推荐或者加工。(3)全平台用户每天上传海量内容,被告并无主动审查权利来源的法定义务,被告不存在应知侵权事实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4)用户可在被告网站上免费收听、下载其他用户上传的声音节目,被告未收取用户任何费用,也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5)被告在网站上已提供详细的投诉方式及联系方式。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本着谨慎义务将被诉侵权声音全部删除,积极地履行了相关的监管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拒不采取措施的情形。4.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侵权,但因被诉侵权作品受众群体特定,与荔枝平台上的用户群体重合度很低,影响力有限;被诉侵权节目在荔枝平台传播范围很小,对原告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另原告并未举证因荔枝平台传播被诉侵权作品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亦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被告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结合案涉权利作品的类型及行业影响力等其他因素,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共计78000元。